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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抗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金某、黄某甲等与金某、黄某甲等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金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郑某,黄某壬,黄某癸,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186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金某。申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甲。申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申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丙。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丁。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戊。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己。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庚。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黄某辛。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郑某。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壬。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癸。原审原告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郑某、黄某壬、黄某癸与原审被告金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其他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8)瓯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金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8月11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10)4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欢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