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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莲碧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谷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莲碧民初字第46号原告:谷某。委托代理人:赖乙。被告:赖某。原告谷某为与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旭勇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赖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由于被告性格脾气粗暴,疑神疑鬼,导致婚后常常争吵,夫妻感情破裂,直到次女小学毕业升初中时,原告实在受不了被告的辱骂,离家外出打工十余年,最近几年才回家,可是被告还是旧性不改,故诉请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赖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均已成年。原告为生活多年在外打工,近几年回家居住,原、被告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原告因此诉来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中当事人陈某某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只要双方从维护家庭出发,改正各自的不足,夫妻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谷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旭勇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刘 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