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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光华与汪恒良、雷玉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华,汪恒良,雷玉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263号原告:郑光华,江区后溪镇后溪村兰贺路41号。委托代理人:姜水琴,衢州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恒良,区世通华庭19幢1单元1301室。被告:雷玉香,城区世通华庭19幢1单元1301室。原告郑光华与被告汪恒良、雷玉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因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汪恒良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于2010年5月31日发出公告,向被告汪恒良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光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水琴、被告雷玉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恒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郑光华起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前被告因建筑需要,向原告赊购砂石料,2008年3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汪恒良尚欠原告砂石款70000元未支付,并出具原告欠条一份。欠条约定,欠款于2008年8月底一次性还清,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付。欠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16800元,自3月22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2.8%据实计算);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雷雨香答辩称:1、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本人不是买卖合同的主体,对该笔买卖关系也不知情,也未在欠条上签字,该欠款要本人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本人与汪恒良已离婚,不应该是被告。3、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应按欠条约定的利息计算。原告为证明自已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及被告汪恒良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欠条一份,以证明2008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汪恒良经结帐,被告汪恒良尚欠原告砂石款70000元未支付,并出具原告欠条一份,约定所欠砂石款于2008年8月31日前付清,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事实。被告汪恒良未参加本案庭审,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庭审中,因被告汪恒良未到庭,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被告雷玉香质证,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主体适格,内容真实,符合证据构成要件,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8年之前原告与被告汪恒良有砂石料买卖关系,2008年3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汪恒良尚欠原告砂石款70000元未支付,并出具原告欠条一份。欠条约定,欠款于2008年8月底一次性付清,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付。欠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支付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汪恒良的砂石买卖合同系,合法有效,货款已经双方结算,并由被告汪恒良出具欠条给原告,双方买卖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汪恒良理应按约支付货款而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汪恒良支付尚欠的货款及利息,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按2.8%计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自2008年9月1日起之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付。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并于2009年7月17日离婚事实。但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雷玉香非该买卖合同的主体,也未在欠条上签名,不符合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要求被告雷玉香共同归还欠款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汪恒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怠于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恒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光华货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9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二、驳回原告郑光华对被告雷玉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被告汪恒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洪喜审 判 员  邓 建人民陪审员  钟海华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项 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