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葛吉喜与慈溪市庆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吉喜,慈溪市庆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699号申请执行人葛吉喜,男,1982年8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慈溪市庆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湾底村后横路路口北侧。法定代表人俞迪青,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执民字第1699号葛吉喜诉慈溪市庆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庆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葛吉喜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慈溪市庆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之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庆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葛吉喜货款37343元,另需交纳诉讼费365元,执行费4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69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吉喜发现被执行人慈溪市庆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