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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朱占全与吴冬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占全,吴冬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朱占全。被告吴冬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占全与被告吴冬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占全于2010年9月1日以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占全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占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本院退付原告25元。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柴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