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朱占全与吴冬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占全,吴冬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朱占全。被告吴冬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占全与被告吴冬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占全于2010年9月1日以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占全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占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本院退付原告25元。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柴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