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商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祖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祖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商初字第884号原告: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阳市双岘路**号。法定代表人:韦凯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朝燕,女,系原告单位职工,住。被告:蒋祖卫,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原告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蒋祖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蒋祖卫的姓名与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姓名不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江红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范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