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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民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叶美环与吴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美环,吴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叶美环。被执行人吴健。申请执行人叶美环与被执行人吴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温泰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负担案件诉讼费90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冻结并执行被执行人在农行的存款4741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其他线索,并据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0年9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负担案件诉讼费90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以上事实有本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银行查询存款回执、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档案查询证明、电话执行记录、当事人申请等为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2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成庚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翁清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