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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杨建胜与周爱锡、余锡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胜,周爱锡,余锡春,陈海波,金阿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杨建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奎、陈州。被告:周爱锡。被告:余锡春。被告:陈海波。被告:金阿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胜与被告周爱锡、余锡春、陈海波、金阿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建胜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胜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