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禹法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学笃与李俊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笃,李俊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法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孙学笃,男,汉族,1953年3月9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李俊峰,男,汉族,50岁,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笃诉被告李俊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由原告孙学笃负担。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洪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