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法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学笃与李俊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笃,李俊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法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孙学笃,男,汉族,1953年3月9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李俊峰,男,汉族,50岁,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笃诉被告李俊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由原告孙学笃负担。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洪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