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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硚执字第662-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刘俊华与蒋木香等借款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付惠敏;陶长生;蒋木香;陶中林;陶军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硚执字第662-1号 申请执行人付惠敏,女,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陶长生,男,1948年12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蒋木香,女,1951年11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陶中林,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陶军,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硚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陶长生、蒋木香、陶中林、陶军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熊向清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志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