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硚执字第662-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刘俊华与蒋木香等借款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付惠敏;陶长生;蒋木香;陶中林;陶军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硚执字第662-1号 申请执行人付惠敏,女,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陶长生,男,1948年12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蒋木香,女,1951年11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陶中林,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陶军,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硚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陶长生、蒋木香、陶中林、陶军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熊向清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志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