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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霍民二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杨扎根与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扎根,刘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霍民二初字第282号原告:杨扎根委托代理人:吴勇,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龙原告杨扎根诉被告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扎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扎根诉称:2009年4月,被告刘龙承包“村村通”工程向原告购买石子等建材。经结算,被告刘龙共欠货款24600元。2009年7月14日,被告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付货款24600元及借款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份,被告刘龙承包“村村通”修路工程期间需石子等建材,向原告杨扎根提出购买石子等建材并要求送到工地,原告按要求陆续送石子等建材。工程结束后,原、被告经结算,被告于同年7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杨扎根石子运费24600元。2009年7月14日被告刘龙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杨扎根借款7000元并约定两个月还清。嗣后,原告对上述款项多次催要,被告拖延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所立欠条、借条各一份及身份证明在卷佐证,经当庭举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龙欠原告杨扎根石子建材及借款,事实清楚,被告虽未到庭,但有所立欠据为凭,对其合法的债务理应偿付。原告的诉请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龙偿付原告杨扎根货款24600元及借款7000元合计31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元,由被告刘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付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墨 力审 判 员  赵方宽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华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