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奉溪商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奉化市××商品包装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纺织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商品包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奉溪商初字第149-1号原告:奉化市××商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高新技术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许甲。委托代理人:许乙。被告:宁波市鄞州××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学院路××楼。法定代表人: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商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纺织品有限公司承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商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扣押被告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奉化市××商品包装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属被告宁波市鄞州××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海南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