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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费某某与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某,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953号原告费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某某。被告高某某。原告费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费某某诉称:原、被告原有生意往来,在2007年至2009年间,原告曾某某发胶袋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未付款,至2009年4月12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认欠货款22647.48元,并承诺至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款项22647.4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费某某非本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费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车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