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329-1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邵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邵某某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侃二0一0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晶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