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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329-1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邵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邵某某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侃二0一0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晶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