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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某乙甲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普民初字第436号原告金某甲。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汤某。原告金某甲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86年1月7日生育女儿金某乙,现已出嫁。婚后前期双方关系一般,原告从事远洋捕捞作业,多年来大部分时间在海上工作,回家次数及停留时间少,但被告对原告缺乏必要的关心。家庭许多重大事务都是被告一人直接决定,连出卖房屋事宜,被告也不与原告商量。而且有些事事后原告向被告询问,被告仍不耐烦,为此双方矛盾纠纷不断。原告长时期在海上工作,工作所有收入都由被告收纳。原告回家后偶尔到外面去逛一下,被告就要说三道四,认为原告有外遇等,使原告难以接受。现原被告双方虽同居一室,但形同陌路,各自生活,没有共同语言及沟通,夫妻关系已濒临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向本院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和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复印件,拟证明双方夫妻关系及房产情况。被告汤某在审理中辩称,原、被告本来感情挺好的,但原告自从外面偷女人以来,每偷一个女人就打被告一次。去年被告摔伤,七、八月份从上海动完手术回来,原告要被告把所有的钱都拿出来,一定要逼被告离婚,被告不肯与其离婚,其就殴打被告,致使被告眼睛被打出血,原告还拿刀逼被告离婚。现在被告残疾了,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原告就要离婚,被告顾念以前的夫妻感情,为了维持家庭,不同意离婚。被告向本院提供住院病历、残疾人证及借条复印件二份,拟证明被告受伤骨折后致残及因治伤负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86年1月7日生育女儿金某乙,现已出嫁。婚后双方关系尚好。近年来,原、被告为原告生活作风问题偶有争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2009年7月被告因摔伤致残,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后原告即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上述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总体上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虽为原告的生活问题有过争执并影响到夫妻和睦关系,但据此并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2009年被告因摔伤致残,自此后缺乏劳动能力,更需要原告给予生活上的照顾和经济上的支持。现原告提出离婚,于理不通,于法无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尚未达到法定条件,其请求本院依法不能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甲要求与被告汤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辉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蒋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