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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方与西安亮丽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西安亮丽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王方。委托代理人王小方,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女。被告西安亮丽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七路付3号B座二~五层。法定代表人周道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金民,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丽。本院在审理王方与被告西安亮丽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方于2010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方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巧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