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珠中法民一终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杨锦芬与甘化龙、付俐玲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锦芬,甘化龙,付俐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珠中法民一终字第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锦芬,女,汉族,1985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罗桂成,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绍威,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化龙,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俐玲,女,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汪泉泓,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锦芬与被上诉人甘化龙、付俐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了(2009)香民一初字第370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杨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锦芬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锦芬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0条规定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锦芬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363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庆锋代理审判员 徐烽娟代理审判员 李 灵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瑞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