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州民一初字第01326-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李治金、李斌房屋拆迁还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李治金,李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州民一初字第01326-1号原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治金,男,1930年7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李斌,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李治金、李斌房屋拆迁还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鉴定需要较长时间,被告因正当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高 琳代理审判员 马怀利代理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瑞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