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付二乐与李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二乐,李志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衡桃北民二初字第90号原告付二乐。被告李志明。本院受理原告付二乐诉被告李志明借款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经审查,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找不到被告李志明,其家中长期无人居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二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文禹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杜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