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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桃北民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付二乐与李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二乐,李志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衡桃北民二初字第90号原告付二乐。被告李志明。本院受理原告付二乐诉被告李志明借款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经审查,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找不到被告李志明,其家中长期无人居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二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文禹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杜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