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颜士斌与曲阜市鲁城街道盛果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士斌,曲阜市鲁城街道盛果寺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曲商初字第307号原告颜士斌(又名颜世彬),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曲阜市鲁城街道盛果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顾思明,主任。原告颜士彬诉被告曲阜市鲁城街道盛果寺社区居民委员会补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世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士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5月30日,被告与我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补偿给我因房屋拆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6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了5000元,下欠210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21000元。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30日,原、被告经协商,就xxx国道东建筑物拆迁给原告造成损失一事达成协议。双方在《关于颜世彬开发建设房屋被拆的处理意见》上共同进行了签字确认。该意见明确载明“经两委多次与当事人颜世彬协商,最终确定并同意给予经济赔偿26000元。付(负)款用3-5年”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被告付款5000元,下余款2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1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由处理意见一份及当事人陈述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签署的处理意见上明确显示双方的协议内容,该协议内容意思表示真实、明确,被告方应当按照确认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1000元及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当支持。但其自2008年计息的主张缺少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曲阜市鲁城街道盛果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给原告颜士斌(颜世彬)欠款21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94.5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欠款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共计2109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世友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孔 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