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执非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泰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与毛征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毛征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非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泰顺县罗阳镇飞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行城,所长。被执行人:毛征清。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与被执行人毛征清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温泰行审字第24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6月4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毛征清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履行对申请人泰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处罚款2万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00元。但被执行人毛征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各大金融机构(农行、建行、工行、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毛征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据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及其下落,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以终结。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执非字第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夏晓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