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刑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李林刑罚变更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不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0)温瑞刑执字第10号罪犯李林,男,1975年4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宜春市袁州区寨下乡举遁村苍背组。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2010年3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10)温瑞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罪犯李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现瑞安市公安局建议对罪犯李林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李林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9月15日被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2月24日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1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1000元,于2005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8月13日,罪犯李林经温州市鹿城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诊断为:李林患偏执性精神病。虽罪犯李林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系累犯,又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不宜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李林不予监外执行。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