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韩萍与江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萍,江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韩萍。被告江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萍诉被告江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650元。审 判 员 柏小彬代理审判员 宋 亮代理审判员 叱红梅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郑庆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