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行他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南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勇、刘丽华非诉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勇,刘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行他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学善,系该单位主任。被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南昌县人,住南昌县幽兰镇。被申请执行人刘丽华,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南昌县人,住南昌县幽兰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幽兰镇计生征决(2010)第00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裁定书,限定被执行人于2010年8月2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勇、刘丽华的存款370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 林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