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与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793号原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阳。委托代理人:朱引根。被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萌彰。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69元,减半收取2385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合计诉讼费41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