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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郑国正与高建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正,高建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423号申请执行人郑国正,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高建永,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执民字第1423号郑国正诉高建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建永因故死亡,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慈溪市宗汉街道高王村的房屋系其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宜处理。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高建永尚欠申请执行人郑国正货款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4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国正发现被执行人高建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