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XXX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XXX家居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XXX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某、冯某某,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XXX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张某某,员工。上诉人深圳市东XXX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美XXX家居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东XXX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将按原审判决确认的粉红三叶珠装饰碗1件、三门书柜2件套1套、沙发5件套1套、玻璃书柜2件套1套、双门书柜2件套2套、雕花挂屏1件、四页苏绣屏风1套、三抽地柜1件,并按原审判决载明的《货物明细表》写明的相关材料、数量标准交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美XXX家居有限公司,物品的大小尺寸按市场行情确定,上诉人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东XXX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东XXX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8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东XXX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飞审 判 员 袁劲秋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雁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