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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商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祁秀芝与刘邦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秀芝,刘邦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1372号原告祁秀芝,女,1966年1月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邦敏,男,40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祁秀芝与被告刘邦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宋加海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郭文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