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商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祁秀芝与刘邦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秀芝,刘邦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1372号原告祁秀芝,女,1966年1月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邦敏,男,40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祁秀芝与被告刘邦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宋加海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郭文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