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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德城执字29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白丽霞,临邑县农村信用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0)德城执字2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被申请执行人白丽霞。被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农村信用联社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被执行人白丽霞、临邑县农村信用联社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丽霞名下无财产执行,其财产均在其女儿张某名下。张某、现在大学就读。2008年注册的山东鑫泽禽业有限公司、年仅18岁的张某以现金132万元入股。2009年6月10日被执行人白丽霞在德州市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在其向银行出具的个人财产无限责任担保书中、财产共有人为其女儿张某。白丽霞和张某名下的存款、房产、汽车、设备、土地使用权及经营的库存商品等财产和权益共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7条的规��,裁定如下一、追加张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与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履行债务23.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学华执行员  刘俊青执行员  康建生二〇一〇年九月××日书记员  谢军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