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富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蔡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富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蔡某。被告:何某。原告蔡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文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起诉称:原、被告系初中同学,于2006年10月在富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已有一女,当时3岁。恋爱期间,双方关系紧张,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婚后,被告于争吵后多次打伤原告,特别是近年来,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与赌博,经常不回家,电话也不通,而且背着原告在外面借了很多钱用于赌博。由此,原告曾于2008年10月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后经法院调解,被告保证以后不动手打原告,原、被告才重归于好。2009年12月,原告因行引产手术在家休息,相关债权人却上门吵闹,考虑到原告的身体状况及对年幼女儿的影响,原告和女儿搬到原告母亲处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0年6月4日晚,双方再次发生吵打,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原告蔡某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审理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1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开庭笔录1份,以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作调解和好处理的事实。被告何某答辩称: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机会,被告会改正赌博恶习,好好对待原告。被告何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原告蔡某所举证据1、2,被告何某质证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初中同学,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原告蔡某系再婚,婚前已生育一女,现年7岁。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产生肢体冲突。近年来,被告何某沉迷赌博,时常背着原告借钱赌博,并经常不回家。原告曾于2008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作调解和好处理,但此后双方关系仍无改善。2009年12月,原告蔡某因行引产手术而在家休养,期间,相关债权人经常上门吵闹,原告蔡某回娘家居住,双方一直分居至今。2010年6月,双方再次发生吵打后,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且被告沉迷于赌博,导致夫妻矛盾加剧。原告曾于2008年10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经法院作调解和好处理,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且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因此,对于原告蔡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之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蔡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08802968)。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姜文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屠建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