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巧麟、王改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巧麟。被执行人王改花。系陈巧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巧麟、王改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于2010年4月26日查封、扣押了被告陈巧麟所有的“三一”牌SY5271THB-37型牌照号为陕A×××××大型混凝土泵车壹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巧麟、王改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银行垫付款891544元,支付违约金704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清付本案诉讼费11707.5元和本案执行费12019元。逾期,被执行人陈巧麟、王改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巧麟所有的“三一”牌SY5271THB-37型牌照号为陕A×××××大型混凝土泵车壹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强审判员 梁军审判员 邹辉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伍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