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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郭良,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自行负担。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贾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