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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韦曲航天科技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韦曲航天科技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培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海亮,陕西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韦曲航天科技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竺海潮,该管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韦曲航天科技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6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312元。审 判 长  商志钢审 判 员  郭 华代理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种郁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