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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孔祥斌与吴华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斌,吴华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孔祥斌,村民。被告吴华丰,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斌与被告吴华丰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换香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刘 茹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