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孔祥斌与吴华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斌,吴华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孔祥斌,村民。被告吴华丰,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斌与被告吴华丰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换香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刘 茹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