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阮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阮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阮某甲。委托代理人:方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原告胡某诉被告阮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志强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1××××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阮某乙,现就读于临海市职业技术学校。婚后,因被告涉赌较深,后被告又有第三者插足,双方于2009年4月8日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阮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支付儿子抚养费,每月500元;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临海市永丰镇半坑蚕种场化工二厂商品房一套依法分割,价值19万元。被告阮某甲答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年××月××日,原告胡某和被告阮某甲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阮某乙。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曾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了儿子阮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间也建立了夫妻感情。双方虽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多为子女健康成长着想,夫妻还有和好可能。现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阮志强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