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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技路信用社与宋秦生、辛考芝贷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技路信用社负责人,宋秦生,辛考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技路信用社负责人:李亚省,行长。被执行人:宋秦生被执行人:辛考芝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技路信用社与宋秦生、辛考芝贷款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08)陕证经字第003295号公证书及(2010)陕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技路信用社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宋秦生、辛考芝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2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