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杨宗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26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路135号。法定代表人:何国宝,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临,太平街道东辉小区9幢1单元201室。委托代理人:元璟,太平街道东辉北路67弄11-18号406室。被告:杨宗财,街道岙底胡路杨庵1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杨宗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偿还全部透支本息,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森程二o一o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