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某、朱某为与被告章甲、王某某、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与章甲、王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章甲,王某某,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200号原告朱某。被告章甲。被告王某某。被告章乙。原告朱某为与被告章甲、王某某、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2008年7月24日,被告章甲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违约金,并由被告王某某、章乙提供担保。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章甲至今未还,被告王某某、章乙也未尽担保之责。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章甲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被告王某某、章乙承担担保责任,并要求支付从逾期之日起到借款归还之日止按每月2%计付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在原告提供的借条上已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提交绍兴仲裁委员会裁决。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提交绍兴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校军审 判 员 方艳青人民陪审员 李恩惠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