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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无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鲁为广、第三人安徽濡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为广,安徽濡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周吕明,机构代码:793594143。委托代理人:胡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为广,汉族,住无为县无城。第三人:安徽濡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范跃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鲁为广及第三人安徽濡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无为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邢依群审判员  孙 琴审判员  郁永富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