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全民一初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霞与李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李明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全民一初字第00702号原告:陈霞,个体经营。被告:李明兵,成年人,个体经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霞与被告李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霞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少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