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全民一初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霞与李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李明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全民一初字第00702号原告:陈霞,个体经营。被告:李明兵,成年人,个体经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霞与被告李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霞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少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