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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桐商初字第1154-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桐××国政石材制品有限公司与柯某某、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国政石材制品有限公司,柯某某,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桐商初字第1154-1号原告:桐××国政石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乡朱边畈村。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被告:柯某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国政石材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柯某某、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国政石材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柯某某、徐某的财产,限额在34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桐××国政石材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柯某某、徐某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物资(折价),限额在34万元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明荣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亚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