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龙商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与张岩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张岩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龙商初字第5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太平东路112号。诉讼代表人:江俊,行长。被告:张岩荣,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金椅路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与被告张岩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岩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岩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