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西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陈某。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