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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宝堂与章孝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堂,章孝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王宝堂。委托代理人:马永鸣。被告:章孝强。委托代理人: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东街260号金丰大厦商务楼6层,组织机构代码:740539458。负责人:曹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堂诉被告章孝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孝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堂撤回对被告章孝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30元(缓交),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任高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