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代正江诉深圳市千色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成都锦华分公司、深圳市千色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正江,深圳市千色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成都锦华分公司,深圳市千色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490号原告代正江,男,汉族,1982年6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被告深圳市千色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成都锦华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华路一段8号万达广场141、142、143、145号。负责人谢梅,深圳市千色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成都锦华分公司经理。被告深圳市千色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北区)主楼(C)1202、1203、1204号房。负责人范举芳,深圳市千色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正江诉被告深圳市千色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成都锦华分公司、深圳市千色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正江于2010年8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正江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正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正江负担。审判员 何 理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傅继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