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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商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峻、汪配荣与汪配荣、黄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峻,汪配荣,黄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655号原告:吴峻,003040032),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龙兰路100号19幢1单元501室。被告:汪配荣,197601183715),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江滨中路20号1单元402室,联系电话:移动政府网644444。被告:黄娟,005073725),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江滨中路20号1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峻与被告汪配荣、黄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峻在收到本院2010年7月28日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雪平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汪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