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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执民字第1323-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浙江宇展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晟轩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森夏纺织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宇展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市晟轩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森夏纺织品有限公司,钱丽,陈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绍执民字第132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宇展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前畈村。法定代表人:陈建定,系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市晟轩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龙山村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吴国娟,系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县森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国贸中心北区6幢110号。法定代表人:钱丽,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钱丽。被执行人陈伟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绍商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绍兴市晟轩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森夏纺织品有限公司、钱丽、陈伟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钱丽、陈伟峰所有的位于绍兴县柯桥鉴湖景园(古柯观鱼)3幢701室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62.11平方米,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第××号,详见绍宏泰评报字(2010)第536号资产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丁卿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