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徐某某、桃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徐某某,桃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495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桃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镇团山大厦。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桃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徐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其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落款栏处的“郭某某”字迹以及股东会决议尾部的“(2008年1月16日借款肆佰伍拾万属于此补偿款)。郭某某”的字迹是否系郭某某本人所书写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因鉴定尚在进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傅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