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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与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515号原告:何××。被告: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叶倍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