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与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515号原告:何××。被告: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叶倍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