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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民终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百顺与张宏伟、张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94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胡百顺。委托代理人曹思博、朱艳丽,开封市三里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宏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红。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胡百顺因与被上诉人张宏伟、张红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0)兰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0)兰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薛国胜审 判 员  任晓飞代理审判员  厉学献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翠莲 来自